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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時間: 2007-04-12
- 更新時間: 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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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300小時,公立風景區免費
2012-5-17
以前稱為義工 現在因為法令通過以後
通通改稱為志工了喔 所以現在沒有義工 只有志工 而且是有法律規定的喔
法規如下
志願服務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公布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訂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第三條(名詞定義)
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第五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第六條(志工之召募)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第七條(運用計畫之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第八條(運用計畫之核備)
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第九條(志工之教育訓練)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基礎訓練。
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第十條(服務環境)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第十一條(服務資訊)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第十二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服務限制)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第十四條(志工之權利)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第十五條(志工之義務)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妥善保管志工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第十六條(志工之保險)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第十七條(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第十八條(汰舊車輛設備之撥用)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車輛得供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
第十九條(績效評鑑與獎勵)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二十條(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第二十一條(兵役替代役)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過失侵權之賠償)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第二十三條(經費編列與運用)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第二十四條(在國外之志工)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 -
※項目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2012-4-06
※項目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補助對象
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 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審核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二、全家人口不動產,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三、全家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每人未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2.5倍計算之全年金額。
補助標準
一、緊急生活扶助:
1.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以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申請人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3.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
二、子女生活津貼:符合特殊境遇家庭之1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月補助最低生活費之0.1倍。
三、子女教育補助:
1.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60%
2.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四、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部份或孫子女參加全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之部分,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五、兒童托育津貼:
1.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2.未滿6歲之子女就讀私立托教機構,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
六、法律訴訟補助:最高金額以新台幣5萬元為限。
七、創業貸款:向各大金融機構申請。詳情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處服務專線:02-85902802
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所得、財產證明(如死亡者未滿一年均應檢附本文件)
四、勞保死亡給付。
五、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六、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七、申請事由之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6個月內之失蹤(含一個月內協尋)證明、就讀私立托教機構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本、訴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判決書、起訴書(或報案單)、醫療(健保)收據正本、診斷書、判決書、保護令、重大傷病、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酒癮、在監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郵局存簿封面(含最近6個月內明細)影本及切結書)。
九、私章。
十、依本縣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第九條之規定事項。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滕幼文 ,03-932-5164分機 505
里幹事(宜蘭市新興路111號東園社區)尤小姐03-932-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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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家庭財產限額
2012-4-05
家庭財產限額
低收入戶(100.7.1起適用)
地方
政府
動產
(存款+投資)
不動產
(土地+房屋)
臺灣省
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101年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
省市別
低收入戶類別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
臺灣省
(最低生活費
10,244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以上
在學)
第一款
10,244元/人/月
第二款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三款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同法第37條規定,第5類應自行(部分)負擔之費用,由中央政府補助。
(4)低收入戶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由各級政府分擔補助。
關於『低收入戶』的資格小檔案:
一、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
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100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0244元;台北市14,794元;高雄市11146元新北市11832)。
2、臺灣省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7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300萬元。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三、審查從嚴:
最近政府社會救助的補助標準(新版社會救助法於2005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對於非同居的公婆或父母之財產皆嚴格列入計算。故近年越來越多家庭被剔除於低收入戶資格。簡單說,若女方已結婚,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
若女方協議離婚,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而實際的社會弱勢的情況,很多是因為親屬的照顧資源薄弱,甚至已失聯,因此,沒有居住一起或經濟往來的申請者,因為會因長輩有不動產等(例如:鄉下無法變賣、也無法居住的祖產),就可能併入申請者的財產,致使申請者無法獲得補助。四、配套措失:
政府於今年另推出[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即為補助前述社會救助體系不足,只要是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理由導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需救助的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的家庭,可透過1957專線,整合內政部、勞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推動,提供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等多面向福利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 -
100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
2012-4-05
100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省市
類別及條件
100年度最低
生活費
臺灣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10,244
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臺北市
第0類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第4類
14,794
-
項目18: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2012-4-05
※項目18: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下載-宜蘭市公所社會課-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pdf
補助對象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補助標準
符合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核發新台幣一萬元至三萬元救助金。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通報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死亡或失蹤或罹患重傷病或失業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
五、醫療診斷書、醫療費收據。
六、私章。
七、其他相關文件 (如低收入戶證明、學生證、殘障手冊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或本市社會課提出申請。
洽詢經辦人
張民達 ,分機 504
※項目19: 申請或換發身心障礙手冊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民眾
應備資料
一、請領身心障礙手冊。
1.申請書。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3.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換發身心障礙手冊。
1.身心障礙手冊破損
〈1〉原身心障礙手冊。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最近一吋照片二張。
2.戶籍異動
原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一吋照片兩張。 三、補發身心障礙手冊〈因身心障礙手冊遺失者〉。
1.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2.最近一吋照片兩張。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陳文君,分機507、503
※項目20: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備下列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及其扶養者且租賃期間自申請日起應剩有四個月以上。
二、低收入戶者
三、未曾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四、未曾獲政府補助全日型機構安養護或托育養護費用者。
五、現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六、租賃房屋在本市之行政區域內者且為合法建築物。
補助標準
依宜蘭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證明。
三、本市領有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扶養者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暨財產查詢清單。
六、租賃房屋之契約書影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七、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八、房屋稅籍證明書。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陳文君,分機 503
-
項目16: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2012-4-05
※項目15: 中低收入傷病醫療、看護費補助
補助對象
一、設籍且居住本市之市民。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之身心障礙者及年滿65歲老人。
二、符合前項資格者,於社會救助機構、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及其他政府機關照顧,依法令應由權責單位給予全額看護費用或服務者,不屬本要點補助對象。
三、因傷病住院且己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者為限;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療者為限。
補助標準
一、符合上述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以下同)1,500元,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18萬元。
二、符合上述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自行負擔金額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5萬元以上者,每人每日補助750元,每人每一年度最補助9萬元。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最近三個月診斷書(看護費用以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證明需24小時雇請專人看護之本市市民)。
四、醫療費收據(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五、看護費收據。
六、僱請看護證明。
七、低收入戶證明或財、稅證明。
八、看護員證照。
九、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十、申請人印章。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曾淑卿 ,分機 505
※項目16: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
一、設籍且居住本市之市民。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之合計金額,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四、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補助標準
一、核列一款: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9,829元。
二、核列二款:每戶每月發給家庭補助費5,000元;另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2,200元、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補助費5,000元(未含進修、補校生…等非一般學生)。
三、核列三款: 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2,200元、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補助費5,000元(未含進修、補校生…等非一般學生)。
戶籍遷出即註銷低收入戶身份,當月之津貼即停撥或繳還縣府。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全戶(含配偶、直系(尊、卑)一親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三、全戶所得證明(納稅證明)。
四、全戶不動產證明。
五、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一年內內頁明細影本。
六、郵局印鑑章。
七、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殘障手冊、除戶戶藉謄本、服役、在監證明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曾淑卿 ,分機 505
※項目17: 婦女第三胎生育補助
下載-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及申請書.pdf
補助對象
婦女生育第三胎以上且符合下列之規定,請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1年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二、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在本市設籍1年以上者,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補助標準
婦女生育第三胎以上,每胎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計算,第3名新生兒以上者予以補助)。
應備資料
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2.新生兒出生證明乙份。
3.申請人郵局或農會存款簿封面影本乙份。
4.申請人印章。
說明: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附前項相關文件至本所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申辦單位
請至本所社會課申辦。
洽詢經辦人
張民達 ,分機 504
※項目18: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下載-宜蘭市公所社會課-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pdf
補助對象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補助標準
符合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核發新台幣一萬元至三萬元救助金。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通報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死亡或失蹤或罹患重傷病或失業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
五、醫療診斷書、醫療費收據。
六、私章。
七、其他相關文件 (如低收入戶證明、學生證、殘障手冊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或本市社會課提出申請。
洽詢經辦人
張民達 ,分機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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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10: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2012-4-05
※項目10: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三、申請項目每人每年以2項輔具為限。
四、其他如補助標準表所列舉。
補助標準
依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全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五、三個月內統一發票正本。
六、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七、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八、三個月內治療師開立之評估報告。
九、印章。
十、其他必備文件(詳如補助標準表)。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陳文君,分機 503
※項目11: 收容教養或日間托育
補助對象
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
補助標準
依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補助標準規定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體格檢查表:包括B型肝炎、肺結核、梅毒及其他法定傳染疾病。
五、全戶所得稅證明。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陳文君,分機 503
※項目12: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
一、年滿65歲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未支領老農津貼、老漁津貼、敬老年金、榮民院外就養金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者。
五、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六、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650萬元者。
補助標準
一、全戶所得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之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6,000元。
二、全戶所得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之2.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3,000元。
前開津貼之請領以每月15日(含15日)為分界基準日。(15日前戶籍遷出則當月之津貼即停撥或繳還縣府)
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檢附直系血親之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含所有子嗣、媳婦或負扶養義務人全戶、出嫁女兒個人戶籍謄本)。
三、所得證明(納稅證明)。
四、不動產證明。
五、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一年內明細影本。
六、郵局印鑑章。
七、其他證明文件。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曾淑卿 ,分機 505
※項目13: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補助對象
一、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的診療機 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社政單位指定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及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要家人照顧者。
(四)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二、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二)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其配偶。
(三)須年滿16歲,未滿65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補助標準
符合申請本津貼規定者,補助照顧者每月5,000元。
應備資料
一、申請調查表。
二、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經本縣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四、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五、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一)經醫師診斷罹患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特定病症項目者,得免附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二)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得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免附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及日常生活功能量表。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曾淑卿 ,分機 505
※項目14: 宜蘭縣社會福利智慧卡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於屆滿前二個月即可申請)之老人。
補助標準
縣內公車免費、各加盟商店及醫院另有優惠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
二、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印章。
三、申請人最近六個月之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四、基本資料(包含:申請人及緊急聯絡人)。
遺失金卡,請攜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一吋半身照片乙張,至原申請單位補發。申請補發者,須繳納20元卡片製作費。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製作(約2個月領卡)
洽詢經辦人
曾淑卿 ,分機 505
<殯葬設施申請
2012-4-05
※項目7: 殯葬設施申請
申請資格
一、合法設立且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之殯葬業者。
二、亡者二親等內家屬。
申請項目
一、墓地使用許可。
二、起掘許可證明。
應備資料
一、墓地使用許可:
(一)、墓地申請證明。
(二)、死亡證明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及受葬者戶籍資料和起掘許可證。
(四)、申請人印章。
(五)、切結書。
(六)、使用規費。
二、起掘許可證明:
(一)、墓地申請證明。
(二)、申請人身分證及受葬者戶籍資料。
(三)、申請人印章
申辦單位
本所社會課
洽詢經辦人
張民達 ,分機 504
至頂
※項目: 本市急難救助
下載-宜蘭市公所急難救助申請書(空白填寫表格).pdf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貧苦民眾遭遇生活困難、罹患疾病、傷害或其他意外變故者,需緊急救助始能度過難關,一年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人口死亡者,發給喪葬費5,000元。
二、急難事件視發生情況,酌發救助金2,000元至4,000 元。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調查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所得證明
四、死亡證明書。
五、醫療診斷書、醫療費收據。
六、私章。
七、其他相關文件 (如低收入戶證明、學生證、殘障手冊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洽詢經辦人
張民達 ,分機 504
※項目8: 天然災害救助
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災害發生地點之本市市民
補助標準
經由縣府核定
一、死亡災民:受災致死或因災受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災民:受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災民:因災致傷害符合刑法第十條之重傷規定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負部分醫療費用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住屋不堪居住者:指於災前已設籍且實際居住者。
應備資料
一、天然災害查報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房屋合法證明。
四、私章。
五、受災相片。
六、火場鑑定證明書。
七、災害損失估價單、收據或發票。
八、 其他相關文件。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張民達 ,分機 504
※項目9: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 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獲公費安置。
二、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 過650萬元。
三、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之合計價值未超過1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說明: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限。
補助標準
列冊低收入戶
一、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7,000元。
二、.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4,000元。
核列中低收入戶
一、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4,000元。
二、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3,000元。
三、榮民不論等級每人每月2,290元。
說明:前項津貼之申請以每月15日(含15日)為分界基準日。(15日前戶籍遷出則當月之津貼即停撥或繳還縣府 )。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直系(尊、卑)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乙份。
三、全戶所得證明及不動產證明。
四、殘障者私章(郵局原印鑑章)。
五、申請人應檢附郵局存簿1年內明細資料影本。
六、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七、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八、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服役證明…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陳文君 ,分機 503
※項目10: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三、申請項目每人每年以2項輔具為限。
四、其他如補助標準表所列舉。
補助標準
依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全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五、三個月內統一發票正本。
六、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七、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八、三個月內治療師開立之評估報告。
九、印章。
兒童托育津貼
2012-4-05
※項目4: 兒童托育津貼
補助對象
凡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並就托於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公立托兒所、經立案許可之私立托兒所及社區村里托兒所者,皆屬發放對象。
審核標準
列冊之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婦女子女及寄養家庭之兒童
補助標準
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托兒所實際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不予補助。
應備資料
每年6月申請當年1-6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每年12月申請當年7-12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三)托兒所繳費收據或註冊明書(單)。
(四)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件。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滕幼文 ,分機 505
※項目5: 中低收入戶幼童身分認定
補助對象
3-5足歲非已列冊低收入戶,實際就讀合法立案托兒所之幼童。
審核標準
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全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2.動產:全家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過新台幣15萬元。
3.不動產:全家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補助標準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6000元,但就讀之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已列冊低收入戶或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或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應備資料
當年3月及9月前(按縣府行文日期)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緩讀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證明等)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滕幼文 ,分機 505
※項目6: 中低收入家庭內18歲以下兒童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審核標準
一、申請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90%者。
二、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
三、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補助標準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於當月15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16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於補助資格喪失,停止補助。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職離證明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優惠存款證明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房屋或土地交易證明影本、在臺無戶籍國民者(含華僑、已取得我國籍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之身分證明、團聚或居留等證明文件、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罹患嚴重傷病需三個月以上之治療養之診斷書正本、最近兩年(集保)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學生證影本、退休證明影本、扶養證明正本、其他證明(EX.勞健保投證明或國民年金投保證明)等】
五、申請人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查所需相關資料,供受理單位正確審核,並每年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如有本辦法第14條所訂情形之一者,須將溢領保險費補助金額繳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滕幼文 ,分機 505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2012-4-05
※項目2: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
未滿18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滿6個月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審核規定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審核標準
一、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15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戶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補助標準
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名兒童及少年每月補助新台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期滿前由縣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所得、財產證明(如死亡者未滿一年均應檢附本文件)
四、勞保死亡給付。
五、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六、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七、申請事由之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6個月內之失蹤(含一個月內協尋)證明、就讀私立托教機構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本、訴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判決書、起訴書(或報案單)、醫療(健保)收據正本、診斷書、判決書、保護令、重大傷病、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酒癮、在監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郵局存簿封面(含最近6個月內明細)影本及切結書。
九、私章。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滕幼文 ,分機 505
※項目3: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市無謀生能力或十八歲以下在之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五、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 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縣府委托其親屬收容。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縣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七、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監護撫養。
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審核標準
一、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15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戶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核撥1400元。
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所得、財產證明(如死亡者未滿一年均應檢附本文件)
四、勞保死亡給付。
五、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六、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七、申請事由之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6個月內之失蹤(含一個月內協尋)證明、就讀私立托教機構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本、訴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判決書、起訴書(或報案單)、醫療(健保)收據正本、診斷書、判決書、保護令、重大傷病、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酒癮、在監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郵局存簿封面(含最近6個月內明細)影本及切結書。
九、私章。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洽詢經辦人
滕幼文 ,分機 505









